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源市污水处理公司 吉林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源市污水处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949130元及利息(利息以2949130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80元,减半收取计21740元,由被告辽源市污水处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