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泰州鑫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
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鑫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9543.89万元及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8000万元尚未偿付部分*(1+12%*2019年7月31日至款付清之日/365天)给付的股权回购款;

二、***在***应当支付的股权回购款范围内与***承担共同责任;

三、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的股权回购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鑫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64万元;

五、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鑫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保全保险费损失9.7万元;

六、驳回泰州鑫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2219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194.5元,由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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