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三江支行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三江支行本金5095万元及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利率及复利利率均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

二、如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则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三江支行在担保限额内对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吉(2017)白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的厂房、食堂、车库、配电室、办公用房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三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279.92元,保全费5000元,由白山市东北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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