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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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三江支行 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滨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滨江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00元,截止至2019年5月21日,被告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累计欠原告利息62362.99元,并从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逾期罚息到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虹桥纸业有限公司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对主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36元,减半收取23618元,由被告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虹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