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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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 杭州金马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4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U。 法定代表人:徐建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杭州金马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文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D。 法定代表人:顾建林。 上诉人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金马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9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沈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金马饭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沈斐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程静静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