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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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329民初19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委托代理人:曾情情,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分10期共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律师费3500元,合计23500元,即:于2020年起至2029年止,每年9月30日前分别归还3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25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 二、按期履行后,本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除;如有一期逾期未履行,将按***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6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扣除本调解协议生效后支付款项(按先息后本方式结算); 三、本案诉讼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负担。(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彭成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阮钊恒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