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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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181民初1564号 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义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0年3月2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诉讼费以及保全费1296.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0年3月2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及保全费1296.5元;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贤伟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程元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