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市支行借款本金82325.79元、支付罚息3333.64元,合计85659.43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条判定之义务,被告***对上述第一条债务人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970.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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