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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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市支行借款本金82325.79元、支付罚息3333.64元,合计85659.43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条判定之义务,被告***对上述第一条债务人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970.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