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湘西武陵山物流有限公司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湘西武陵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支付合伙期间的出资款及应得的利润共计48.150011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9元,原告***负担8000元,被告湘西武陵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