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湘建工程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31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31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省湘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178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725.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725.16元,均由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