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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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2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止;以借款本金1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1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29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