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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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J7X142017000025)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71,990.42元及罚息(截止2020年6月11日尚欠罚息60,276.24元,从2020年6月12日起以尚欠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90625‰计算罚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61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向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在本案中所设立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的抵押物(林木共13株,抵押物清单:黄葛树2株,桂花树2株,银杏树6株,皂角树1株,蓝花楹2株)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