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三牛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