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福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按普通程序收取为2477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