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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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同时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0000.00元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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