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海油大街支行
廊坊悦之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7206.46元(给付方式:户名:***账号:62×××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海油大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廊坊悦之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8530元;

二、被告宋本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原告***负担159.3元(已预交),由被告廊坊悦之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1.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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