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0009661094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借款1248030.97元及至偿清之日利息、罚息等(利息、罚息按双方约定计算)。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分行对坐落在三河燕郊开发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5元,减半收取82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