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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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3月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给付原告借款利息8238.35元(利息截止到2020年5月25日)及从2020年5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以上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计7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