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关东村八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利国用(登)字第01-06-0206号、房屋所有权证利房开字第××号)的权属变更登记为原告***、***所有,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向村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7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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