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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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赔偿款109,451.16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赔偿款合计119,811.8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1.00元,由***负担2,369.00元,***负担1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