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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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 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应当赔偿李会各项损失合计58774.02元,扣除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及支付陈春华10000元,余款38774.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应当赔偿李会各项损失合计58774.02元,扣除支付钱海军5000元,余款53774.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李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鉴定费3560元,合计4560元,由李会负担228元、陈春华与钱海军各负担2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6元,由李会负担498元、陈春华与钱海军各负担2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