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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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与贵州红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贵银六盘水(钟山)借201809130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二、贵州红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利息29720968.17元,本息合计94720968.1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3日之后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并支付30000元律师费; 三、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在六盘水双凤横塘矿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六盘水双凤横塘矿有限公司采矿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六盘水钟山区鼎基铅锌重选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恒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龙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水城县正勇铅锌矿、贵州红桥服饰有限公司、贵州鼎盛华商贸有限公司、六盘水宏易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山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垫付款利息、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53.94元,由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负担90987.31元,由贵州红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9066.63元。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红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