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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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 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9339993.17元,及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25294.99元,以及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还本计划,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LPR加47.5个基准点计算)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还本计划,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LPR加47.5个基准点后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以LPR加47.5个基准点后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99800元。 三、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357元元,由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