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等损失贰万元(¥20000.00);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等损失柒万伍仟零贰拾元零伍分(¥75020.05);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承担862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承担230元,原告***承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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