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作经费27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80元减半收取17440元,由原告***负担4025元,被告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415元(该费用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