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502民初867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

负责人:徐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军(特别授权代理)、郭广平,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436.60元及截至的违约金3774.40元、利息3914.43元,并按双方所签《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被告在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个人信息及关联联系人,并在“申请人声明:本人保证申请表所填全部信息及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本人授权乙方(原告)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有关信息,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已向银行索取并阅读和知悉);已经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若申请并注册成功)的规定,不论申请批准与否,本人同意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由中国工商银行保留。”一栏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被告提交该申请表后,经原告审核同意,向其发放了信用卡以及关联卡。被告申领卡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但被告却未一直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归还所借款项,导致其信用卡产生逾期。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均无果。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已经明确表示知晓、清楚并自愿遵守相关使用信用卡的规则,现被告逾期的行为已属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利息的诉请应得支持。因被告违约在先,导致原告被逼提起诉讼,被告就应当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案件受理费。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被告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被告在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个人信息及关联联系人,并在“申请人声明:本人保证申请表所填全部信息及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本人授权乙方(原告)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有关信息,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已向银行索取并阅读和知悉);已经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若申请并注册成功)的规定,不论申请批准与否,本人同意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由中国工商银行保留。”同时在抄录栏,被告作如下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被告提交该申请表后,经原告审核同意,向其发放了信用卡以及关联卡。被告申领卡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但却未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归还所借款项,导致其信用卡产生逾期。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均无果。截止2020年7月14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透支借款本金15436.60元及违约金3774.40元、利息4508.39元。

另查明,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五条约定,甲方(被告)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乙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甲方如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可拨打乙方服务热线电话95××8。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持卡透支,未能如期偿还透支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继续支付透支款项及透支期间相应利息、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截止2020年7月14日透支信用卡本金15436.60元及违约金3774.40元、利息4508.39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继续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利息和违约金总和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庭前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本院根据被告在申请表中预留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了相关庭前法律文书,但被告未实际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本院已按照被告预留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向其邮寄送达相关庭前法律文书,文书被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因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以及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本金15436.60元及截至的违约金3774.40元、利息4508.3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但该部分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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