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泽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涉案《场地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21日解除;

二、被告瑞士露施抗衰老疗养院有限公司、恩泽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保证金及押金共计67万元,及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烟台樱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告莱山区凤来餐厅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瑞士露施抗衰老疗养院有限公司、恩泽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支持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瑞士露施抗衰老疗养院有限公司、恩泽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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