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烟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烟台恒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烟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31803.88元,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2元,合计6316元,由上诉人负担8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516元,一审鉴定费132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中上诉人预交6600元,由被上诉人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