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市新华龙健身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
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阳市新华龙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贷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8317元(计算至2018年11月21日),并按《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新华龙健身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7元,由被告丹阳市新华龙健身有限公司、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9-25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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