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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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9719.4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费用1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1.00元,减半收取3235.50元,由原告***、***负担614.5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担26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