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 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丹阳市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金1300000元、利息4969.62元(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如被告丹阳市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丹阳市(房产证号:丹房权证界牌字第××号)、桃花山庄B3幢第10层901室(房产证号:镇房权证京字第××号)和位于镇江市禹山北路1号镇江(房产证号:镇房权证京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516000元、1311000元、45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丹阳市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3272元,由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