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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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香格里拉市云矿红牛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9)云340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80,042.96元,并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止本院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25.00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11,400.00元,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负担4,52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00元,由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