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丽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欠款1383397.25元,同时向二原告支付利息(以1383397.2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0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市高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