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8898.58元,其中211653.9元支付给原告***,其余107244.68元支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21元,被告***、马贵香共同负担1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