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2民初234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四川康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4层404号。

负责人:杨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强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珠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强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兰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军,四川资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6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廖文全

审判员唐芸

人民陪审员曾国霞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陶燕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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