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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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垫款44619.97元,并自2019年1月25日起,以44619.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保全费48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