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公司 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公司支付货款损失86,000.00元及利息(以8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扬天金塑新能源装备股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00元,减半收取1,027.00元,由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