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巢湖市海力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巢湖市长城水泥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巢湖市石头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叶青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19308.9元、利息10495.8元,罚息215011.6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叶青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被告***、***、***、***、安徽省巢湖市海力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巢湖市石头记商贸有限公司、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巢湖市长城水泥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叶青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99元,由被告***、叶青秀、***、***、***、***、安徽省巢湖市海力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巢湖市石头记商贸有限公司、巢湖市新亚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巢湖市长城水泥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工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