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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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宁辛凌皮草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宁辛凌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嘉兴服装公司共同返还货款59749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974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4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4元、公告费230元,合计10004元,由被告海宁辛凌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8-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