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宁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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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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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宁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767895.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299063.3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216元,由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7496元,由被告海宁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8720元。鉴定费459933元,由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3311元,由被告海宁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06622元(此款可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2-28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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