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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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付刘海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0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102046元,合计202046元; 二、驳回原告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计2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9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负担2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