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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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鲲锐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鲲锐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6万元、支付利息(其中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80元,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7120元,向原告支付560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120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