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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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港银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43986元; 二、驳回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