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岭市星朝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岭市星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坐落于温岭市商品房初始登记权属证书; 二、被告温岭市星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0194元; 三、被告温岭市星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6924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4日起以已付房价款10237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前述第一项义务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元,由原告***负担992元,被告温岭市星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