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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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泓隆盛世家具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6.4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86.05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泓隆盛世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