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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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仓支行 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仓支行借款本金7390000元,并支付利息4957.82元(含罚息、复息,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和之后利息(含罚息、复息,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湖市新仓镇新庙草龙村2组、于平湖市新仓镇新衙线双红段99号、平湖市新仓镇西新街公路北侧、平湖市新仓镇西新街公路北侧房产(他项权证号:平湖市房他证平字第00094732、00094733、00094734、0009473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565元,减半收取3178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