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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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仓支行 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仓支行借款本金合计531万元,并支付利息合计5252.71元(含罚息、复息,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及此后利息(含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仓支行有权以被告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平湖市新仓镇西新街公路北侧等、新衙线双红段99号等、新庙草龙村2组、新衙公路北侧等房产[权证号:浙(2017)平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188、0009189、0009190、0009191号]、被告***抵押的位于平湖市产[权证号:浙(2017)平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9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分别在各自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平湖市三凌制衣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各自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67元,减半收取24783.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