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温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顺邦快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台州顺邦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温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9月5日签订的《台州沭光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温州温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顺邦快运有限公司支付至2020年6月22日之日止的租金200770元,以及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的车辆占有使用费,并支付自2019年6月5日起按每月应付租金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的滞纳金; 三、被告温州温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将车牌号为浙JD1××××、浙JD2××××、浙JD1××××、浙JD1××××、浙JD1××××、浙JD1××××、浙JD1××××、浙JD2××××、浙JD2××××的车辆返还给原告台州顺邦快运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台州顺邦快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460元,由被告温州温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