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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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价款1260607.67元及利息损失(以1260607.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2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1260607.67元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三、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停工损失607497.08元及延期开工损失30000元; 上述款项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要求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按期完工奖励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要求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6元,由***负担1359元,由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297元;鉴定费200000元,由***负担70000元,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