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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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长兴农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欠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4545366元(利息算至2018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8月20日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72元,由被告***、江西长兴农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401元,原告***负担151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长兴农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42-3,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4-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